應備文件
- 診斷證明書正本
- 健保醫療收據正本
- 自費(醫令)項目明細正本
- 自費項目使用證明
- 存摺封面影本
- 具領人收據
- 手抄本除戶謄本
- 委託書(含身分證明)
- 共同委任切結書
- 代墊證明
- 申請人、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 保險給付、捐款或損害賠償等相關資料調閱授權暨切結書
- 其他檢附文件:
- 低收入戶證明
- 中低收入戶證明
- 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證明
- 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證明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 全戶戶籍資料、所得及稅籍資料(依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申請者須附)
備註
- 列冊低收入戶者,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 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最近3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累積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
- 屬本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者,最近3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70%。
- 補助額度,每人每年度以15萬元為上限,經社會局專案安置於收容機構或專案核准低收入戶保護性個案之傷、病患者,不受前條補助項目及前項補助額度之上限規定限制。但申請補助項目含病房費者,應按日扣除其委託收容費用。領取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已獲保險給付、民間單位及個人贈與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繳付之醫療費用,不列入累計金額,亦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