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應計算人口包含: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綜合所得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資料:
1.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2.應計人口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如應計人口死亡請附除戶謄本。外籍人士須檢附居留證。
3.郵局、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及最近1年內頁影本:申請人(及申請列冊人口)之全部存簿均要提供(若表明已不使用,請其前往金融機構註銷該帳戶後提供);全戶均無存簿者,申請列冊人口務必開立郵局存簿。
4.應計人口身分證明文件:
(1)離婚者:法院判決離婚證書、兩願離婚協議書、保護令等(均須看到全文內容)
(2)身心障礙者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3)國內就讀國中(含)以上學生須附學生證(蓋有最新學年度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大學進修部、假日班及碩士班學生請加附學年度課表
(4)罹患嚴重傷病者,請出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之證明)
(□懷孕6個月以上或分娩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之證明)
(□依個別實際狀況及個別差異而認定不能工作者,亦請出具診斷證明書)
(5)□失蹤或協尋人口之警察機關證明 □在監證明或出監證明 □入營服常備役或替代役證明
(6)安置於機構或醫療院所者,請檢附機構入住證明
(7)因警示帳戶無法至郵局開戶者,請提供警政機關之公函證明
(8)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9)申請人及父母相關所得:如半年俸證明、退休金/月撫金/退伍金/退月金/遺屬年金等之政府其他補助證明
(10)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土地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11)111年財稅調有財產交易或111-112年有不動產、車子買賣者: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資金流向證明(必須具有法律效用且足供採證之資料)
(12)在學領有公費者(即軍警校生、公費留學生):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3)有股票者請提供股票存摺及開戶證券公司庫存含現值查詢單及1年內交易明細,有投資者(非股票之投資)請提供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
(14)其他文件:因案例繁多,應備文件不及備載,視個案情況,再行電話(或公文)通知補正相關證件。
審查條件 |
低收收入戶限額 |
中低收入戶限額 |
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最低生活費 |
$15,518元 |
$23,277元 |
每人平均動產 |
$80,000元 |
$120,000元 |
全戶不動產 |
366萬元 |
549萬元 |
請洽詢社會課承辦人: 詹先生 04-26991105分機132、柯小姐04-26991105分機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