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確定懷孕開立診斷證明書)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 事實。
-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攜帶辦理文件
一: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二: 新式戶口名簿 (須具備記事欄)或戶籍謄本
三: 本人身分證、印章
四: 畢業證書影本
代辦人: 身分證 、印章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 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工作天數大約21日
承辦人員: 趙靜玲
電話: 04-26991105分機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