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於出院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 應檢附文件:
1.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代理人之身分證件及印章。
3.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及日期、時間、各類病房及日期及時間等。
4.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收據正本、專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關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但如外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5.家人看護者,由滿16歲未滿65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請提供戶口名簿。
6.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應另檢附委託書。
二、對象: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列冊低收入、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申領本市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
(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2.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疾病範圍非因急病入院者,不在此限。
請洽詢社會課承辦郭小姐04-26991105分機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