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2.身分證(14歲以下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3.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4.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須註明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5.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
6.其他應附文件:
(1)特製車輛駕照影本。
(2)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25歲以下在國內日間部就學且非義務教育)。
※2-4項係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依本辦法、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本補助為事前申請制,申情案件通過認定以核定函及核定結果通知書為準,未經核定先行購置輔具將不予補助。
請洽詢社會課承辦:郭小姐04-26991105分機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