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申請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 身心障礙申請人印章、代辦人印章。
二、 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直系血親(本人、父母、配偶及所有子女)
三、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五、 其他證明文件:(若有就附上)
1.本人或戶內子女就讀國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有最新學年度註冊章】
2.重大傷病者請醫師開立診斷書載明三個月以上無法從事工作。
3.最近一年經銷彩券銷售證明。
4.入營服兵役者附在營證明,在監服刑者附在監證明。(三個月以上)
5.申請人及父母所得:如半年俸證明、退休金/月撫金/退伍金/月退金/遺屬年金等之政府其他補助證明。
六、 審核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 動產(存款及投資)一人200萬,每增加一人加25萬。(以此類推)
3. 全家不動產(田賦、土地及房屋)未超過716萬元。
社會課承辦人:郭小姐04-26991105分機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