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114年度受理臺中市政府立案之大肚區轄內民間團體申請活動經費之依據為「臺中市大肚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相關補助資訊公告如下:
一、申請期間:114年度內。
二、補助項目:
(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以舉辦彰顯地方特色之藝術、體育、人文、觀摩、研習、訓練或公益推廣並協助政令宣導之活動為限;對個人之補(捐)助以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考察活動為限;但經費來源為回饋金或其他補(捐)助單位所補(捐)助,則依回饋金處理要點、自治條例或其他單位補(捐)助計畫所規定範圍為限。
(二)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不予補(捐)助。
(三)補(捐)助本區調解委員個人考察國內、外調解組織、交通警政單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獄政相關單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及與調解業務相關單位或組織,以考察有關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等為限。
三、資格條件:補助對象為臺中市大肚區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及個人。
四、審查方式:
(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五點。
(二)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六點。
五、個案補助金額上限:對於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57萬元。
七、其餘事項補充請參閱附件「臺中市大肚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注意事項: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法務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提供範本參考運用,詳如下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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