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徵兵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的體位認為有疑義者,得依下例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 1.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公費初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報請戶籍他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即送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兵役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依前項1.或2.方式申請改判體位,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改判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