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修正規定
一、本規定依國民年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逾期繳納保險費,其按月核計應繳納利息金額於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徵 其利息。
三、本規定修正生效前已寄發之利息繳款單,於修正生效時 尚未繳納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修正規定
一、本規定依國民年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逾期繳納保險費,其按月核計應繳納利息金額於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徵 其利息。
三、本規定修正生效前已寄發之利息繳款單,於修正生效時 尚未繳納者,適用修正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