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預防走失愛心手鍊實施計畫
104年09月22日第一次修訂
112年10月19日第二次修訂
114年04月17日第三次修訂
114年09月22日第四次修訂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8條。
二、目的:有鑒於有走失之虞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走失人数日益增加,且多數為非自願性離家,為能突破走失者所面臨的困境,陪伴家屬並降低其協尋的焦慮,提供有走失之虞者佩戴預防走失手鍊,預防長者走失及提供走失者協尋服務,以達保護其生命安全之目的。
三、服務對象:凡設籍臺中市有走失之虞,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65歲或年滿55歲原住民。
(二)未滿65歲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2) 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有走失之虞或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3) 警察局走失紀錄。
(4) 持有重大傷病卡(符合重大傷病項目第六項慢性精神病項下項目之一)。
(5) 失智評估量表(CDR),經評估分數達0.5分以上。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及個人資料處理利用同意書。
(二)使用人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者應擇一檢附該款資格證明文件。
五、申請及協尋方式:至臺中市任一區公所辦理,符合資格即核發愛心手鍊。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建置資料系統,如遇長者或身心障礙者走失,民眾就近洽臺中市各派出所協助時,由各派出所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各分局通報查詢資料系統,確認走失者身分及聯絡人資訊,俾利聯繫家屬協助其返家。
六、計畫經費:
(一)符合第三點申請資格者,本局提供愛心手鍊1條,並全額補助其製作工本費每條新臺幣(以下同)200元整;惟領取未滿2年即遺失而申請補發者,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每條200元之製作工本費,並由各區區公所代收繳庫。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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