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4年12月26日中市農作字第1140054365號函辦理。
2. 依作業規範第6點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每年應將品牌推薦 肥料產品抽樣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檢驗,並於檢驗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送所在地轄區分署備查,每年一次,第1次自行品管,應於產品經列為品牌推薦產品後半 年至一年內完成。
1. 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4年12月26日中市農作字第1140054365號函辦理。
2. 依作業規範第6點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每年應將品牌推薦 肥料產品抽樣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檢驗,並於檢驗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送所在地轄區分署備查,每年一次,第1次自行品管,應於產品經列為品牌推薦產品後半 年至一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