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4年6月23日中市農作字第1140025837號函辦理。
二、案係駐韓經濟組轉知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部(下稱MFDS)為確保進口至韓國食品符合「食品公典」,相關出口商有關韓
國蜂巢蜜(含飼養蜂巢蜜)規定:
(一)蜂蜜在製造或加工過程,不得含有其它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二)蜂蜜產品可以使用蜜蜂生產的天然蜂巢或人造巢礎進行製造或加工。
(三)然有關蜂巢產品(如蜂巢蜜、餵養糖水之蜂巢蜜【sugar-fedhoneycomb honey】),基於部分巢礎可能直接食用,僅允
許使用蜜蜂製造的天然蜂巢,不得含有人造巢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