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依下列順序由實際喪葬執行人提出申請:
(1)配偶或三親等內遺屬。
(2)受委託之非三親等內遺屬。
(3)無親屬關係而受委託之自然人。
(4)殯葬業者。
2.死亡者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公告至少二十五日協尋。
(二)申請期限:申請人應自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日期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補助金額:
1.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三親等內遺屬或親屬,一次性給付新臺幣三萬元。
2.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無親屬關係者,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補助為限。
(四)應備文件
1.具親屬關係者:
(1)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2)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檢附與亡者親等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4)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2.無親屬關係者:
(1)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2)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其買受人應註明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品名需註明死亡者姓名,相關費用須載明數量及單價)。
(4)三親等內遺屬之委託書或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
(5)身分證明文件。
(6)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7)殯葬業者須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