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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申請服補充兵役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資格條件: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法定親屬範圍: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例外原因: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十四歲。
六、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列計家屬。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
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資格條件: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四、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
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法定親屬範圍: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
四、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
之血親及姻親;其於役男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
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後遷出者,亦屬之。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例外原因: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感化教育中。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一年,並經財稅機關及全民健康
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一年無相關資料。但遭遇特別災難失
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前項各款情形,於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計列。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壹份。
2.兵役用或甲種診斷證明書一份。
3.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印章。
4.向公所申請經初審合於規定後轉報市府。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4-03-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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