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申請人及應計人口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包含除戶,請戶政記事欄不予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應計人口為:申請人、申請人父母、申請人之配偶、所有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綜合所得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就讀國中(16歲)以上之孫子女: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有最新學年度註冊章】或最新學年度在學證明(若非同戶籍者免附)。
五、直系親等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六、入營服兵役者附在營證明,在監服刑者附在監證明。(三個月以上)
七、戶內如領有榮民證或18%退休金、退役俸等,請附其金融金構正反面影本及俸給證明。
八、其他:因應備文件繁多不及備載,視個案情況通知補正相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