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屋土石流救助
對象及標準:
住屋因土石流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所稱之住屋以具臥室、客廳、飯廳及廚廁、浴室之住宅單元為限。。
*限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應備文件: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受災住屋相片2-6張及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並檢具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住屋淹水救助
對象及標準:
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所稱之住屋以具臥室、客廳、飯廳及廚廁、浴室之住宅單元為限。
*限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應備文件: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受災住屋相片2-6張及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並檢具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安遷救助
對象及標準:
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其認定標準依據內政部頒訂「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辦理。
*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所稱之住屋以具臥室、客廳、飯廳及廚廁、浴室之住宅單元為限。
應備文件:
申領人於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受災住屋相片2-6張及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並檢具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重傷救助
對象及標準:
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應備文件: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並檢附醫院診斷重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用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死亡救助
對象及標準:
限本市境內因災致死或因災致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救助金發放後,經證實非因災害死亡或失蹤者,具領人應繳回已受領之救助金。
*死亡救助金之發放,應扣除同一原因已申領之重傷救助金。
應備文件: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及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失蹤救助
對象及標準:
受災行蹤不明者。
*救助金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救助金發放後,經證實非因災害死亡或失蹤者,具領人應繳回已受領之救助金。
應備文件: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及失蹤證明(並檢附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並檢具各項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