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申辦書表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急難救助

◎對象、標準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補助內容

急難救助金發放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報社會局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3萬元。

 

◎申請人規定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負責殮葬之親屬。
  2. 其他申請事由:發生急難之本人、戶長、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備註:

  1.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2. 前項申請人有數人時,應推舉一人代表申請。
  3. 第一項第一款之救助,死亡者戶內無其他共同生活親屬,而申請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19
  • 發布日期: 2014-03-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 點閱次數: 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