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依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第16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家屬領有 效期內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且其他成年家屬無 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 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 孕六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八、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前條所稱家屬者,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 、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 內之血親及姻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之: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化教育中者。
二、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四、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五、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正就學中,且年齡未滿十八歲者。 前項家屬為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者,須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常備兵或其家屬有認領、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 事,以該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常備兵本人 被收養者,以其年滿十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攜帶文件:
1.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手冊(條件1.2.3)、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條件5.) 。
2.新式戶口名簿上需註明個人記事不能省略(可替代戶籍謄本) 。
3.本人身分證、印章。
4.在職(營)證明(由部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