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7月18日府授農海行字第1140207179號函辦理
2. 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 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民眾潛 水使用通電之防鯊桿採捕水產動物,需負刑事責任。
1. 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7月18日府授農海行字第1140207179號函辦理
2. 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 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民眾潛 水使用通電之防鯊桿採捕水產動物,需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