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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漁業署日接獲民眾反映有商家在網路公開販賣可通電之潛水防鯊桿,請民眾勿購買該等設備違法使用,以避免科處刑責。

1. 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7月18日府授農海行字第1140207179號函辦理

2. 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 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民眾潛 水使用通電之防鯊桿採捕水產動物,需負刑事責任。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7-23
  • 發布日期: 2025-07-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