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1日衛授疾字第1140100638號函辦理。 2.旨揭辦法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4項授權訂定,嗣因該條例於112年6月30日屆滿,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旨揭辦法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