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114年5月22日中市動豬字第1140004329號函辦理
2. 倘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 品入境遭查獲,第1次裁罰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2次違規 者即裁罰新臺幣100萬元罰鍰。有關非洲豬瘟宣導文宣可至 該署非洲豬瘟資訊專區(https://asf.aphia.gov.tw/ws. php?id=17894)下載使用。「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 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可至(https://www.aphia.gov.tw /ws.php?id=10719)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