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3月18日中市都測字第1140058584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114年3月19日),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紙本臨櫃申請者:每一申請案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土地筆數超過五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增加證明書之份數者,每增加一份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二) 自動繳費機或線上申請者:每筆土地新臺幣二十元。(收費不變)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3月18日中市都測字第1140058584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114年3月19日),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紙本臨櫃申請者:每一申請案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土地筆數超過五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增加證明書之份數者,每增加一份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二) 自動繳費機或線上申請者:每筆土地新臺幣二十元。(收費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