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4年2月11日中市農作字第1140005707號函辦理。
二、農糧產業剩餘資源循環場域收取果樹枝條及筍園竹材,經破碎後進行田間敷蓋或載運至循環場域製造木質顆粒,由於伐除(修剪)、集運之料源係屬農業生產經營過程所剩餘的農業剩餘資源,得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亦無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三、隨函檢附農業部釋示函,惠請貴所(會)協助宣導所轄農民知悉。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4年2月11日中市農作字第1140005707號函辦理。
二、農糧產業剩餘資源循環場域收取果樹枝條及筍園竹材,經破碎後進行田間敷蓋或載運至循環場域製造木質顆粒,由於伐除(修剪)、集運之料源係屬農業生產經營過程所剩餘的農業剩餘資源,得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亦無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三、隨函檢附農業部釋示函,惠請貴所(會)協助宣導所轄農民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