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第6條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前開辦法施行(100年4月27日)後向臺中市各區公 所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報備(首次報備),且其使用 執照申請日期在93年1月2日前之公寓大廈。
三、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受理期間(113年4 月16日起至113年7月31日),可至本局(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網站【https://thd.taichung.gov.t w/業務項目/公寓大廈/相關補助計畫或台中樂居管家網站【https://taims.taichung.gov.tw/Portal/】下載,詳細資訊請參閱後附公告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