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召 法條: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 受理申請時間:自4月1日至30日止 ▓儘後召集: 法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 受理申請時間:自4月1日至5月31日止 請符合資格者於受理期間攜帶相關文件至本所人文課辦理(洽詢電話:26991105分機150杜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