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1月4日電子郵件暨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規定辦理。 二、國民年金所定之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基 本保障及原住民給付,由新臺幣(下同)3,772元調整為 4,049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5,065元調整為5,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