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本人與配偶之身分證、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父母或小孩擇一)
三、幼兒身分證明文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四、父母一方若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者需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五、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資格: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
(一)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二)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請領本津貼:
(一)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二)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期間。
(三)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幼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元。但幼兒為第三名以上子女者,每人每月增加補助一千元
*本津貼自108年8月1日起申請。
*2-4歲育兒津貼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205-105
*社會課承辦人:04-26991105分機124 趙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