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請】

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補償因受檢疫或隔離期間喪失人身自由,或因請假未領薪資之經濟損失,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另對於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等之家屬亦提供補償。


一、防疫補償範圍:

  1.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2.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簡稱照顧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防疫補償方式:

  1. 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2. 實際領取日數,原則依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且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日數。如國定假日、週六、週日是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依法會給薪,不算請假,因此必須扣除。

三、申請資格:

  1.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2.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應居家隔離或檢疫,但違反規定如趴趴走、或有資料填寫不實等,就不可以)
  3. 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4. 照顧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1. 受隔離檢疫者,自3月23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2. 照顧者,自3月31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3. 民眾可線上、紙本郵寄或臨櫃等方式提出申請。
  4. 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最遲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1957福利諮詢專線洽詢 ※ 

檔案下載(或附件)

相關圖檔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31
  • 發布日期: 2020-03-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