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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服務內容說明

  1. 緊急生活扶助。
  2. 子女生活津貼。
  3. 傷病醫療補助。
  4. 兒童托育津貼。
  5. 法律訴訟補助。
  6. 子女教育補助。
  7. 創業貸款補助。
  8. 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

 

◎服務對象

  1.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109年度: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437,88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3.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踪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害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

3.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5.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7.郵局存記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序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民事(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政府機關家庭暴力被害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9.代辦人身分證影本(若非本人辦理時須檢附)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13
  • 發布日期: 2014-03-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07